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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行政

imtoken钱包国际版下载 2023-05-09 06:13:50

2022年8月,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虚拟货币持续下跌。 8月27日,比特币跌破20000美元,盘中跌幅超3%,创下7月14日以来新低。Watcher.Guru数据显示,过去24小时,全球加密货币市场市值缩水幅度超美706.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853.5亿元),多个加密货币平台限制提现。

一、8月国家重点整治虚拟货币炒作乱象

(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重点整治虚拟货币炒作行为,严厉打击乱象。

8月10日,国家网信办表示,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相关炒作、炒作、诈骗行为愈演愈烈。 在相关交易活动中,会给自有财产带来较大损失。

今年以来,国家网信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网民举报线索,多措并举清理处置一批违法违规问题。宣传和炒作虚拟货币的信息、账户和网站。 按照《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精神,国家网信办督促引导各大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打击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诱导虚拟货币投资等信息内容和账户自查自纠力度。 微博、百度等网站平台根据用户协议关闭@ICE暴雪方正、@币圆热初等1.2万个违规用户账号,清理“投资比特币轻松赚钱”等违规信息5.1万余条。

国家网信办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飞哥的故事江湖、@飞哥的故事江湖、@磁哥的故事江湖、@磁哥的故事江湖、@飞哥的故事江湖、@磁哥的故事江湖哥的故事江湖、@磁哥的故事江湖、@士父Pangan Bitcoin等989微博、贴吧账号和微信公众号已被依法关闭。

此外,指导地方网信部门约谈涉及虚拟货币宣传炒作的“链节点”、“创投圈”等500余家经营主体,要求全面清理宣传炒作虚拟货币的信息内容货币交易。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关闭了包括货币头条在内的105个网站平台,这些网站平台促进虚拟货币营销,并发布解释跨境货币炒作和虚拟货币“挖矿”的教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涉及虚拟货币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提醒广大网友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莫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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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信行业协会会长致辞

中国通信行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联席主席于佳宁8月初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密资产属于高风险投资资产,资产价格涨跌幅度和速度存在显着差异来自传统资产。 ,其背后的股权机制和技术支持与传统投资资产有着显着差异。 于佳宁表示,目前,由于加密市场对高杠杆行为的默许,其风险远大于合规的传统金融市场交易,进而加剧了加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未来,全球加密资产市场将走向主流化、合规化、制度化。 这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高杠杆行为势必受到更多限制。

目前,加密行业仍处于周期中。 从牛市的过热期到行业清洗的衰退期,只有彻底打乱以往加密资产的内部排名,让市场重估,才能真正优秀的项目脱颖而出。 带来新的商业模式,重构分销模式、市场结构、组织形式和产业关系。

二、梳理行政监管政策:呈现“认知-质性-紧缩-打压”的变化

下面笔者梳理一下近年来我国行政监管的规范化情况,可以看出我国虚拟货币政策的演变过程:无限期、风险警示阶段、禁止发行阶段、全面禁止阶段。 纵观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相关部门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呈现出“认知-资格-收紧-打压”的变化。

(一)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分析属性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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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特币没有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大特点;

2、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借贷机构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还款、强制等货币属性;

3、从性质上来说,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二)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解析属性理解: 1.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所谓的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进行融资; 2. 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3. 代币发行融资所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合法性 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三)2021年9月15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分析属性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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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由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 它们不具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

2、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买卖虚拟货币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衍生品交易 严禁非法买卖代币票据、非法经营期货、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坚决取缔。 该组织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境外虚拟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为境内工作人员提供营销、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与法律。 ;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分析属性理解: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 盲目无序发展,将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 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比特币十部委,对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明确禁止新增“挖矿”项目,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和淘汰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关闭。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可以看到,国家在不断通过行政手段规范“挖矿”,很多矿工都在向国外转移,我国的集约化挖矿终将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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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紧急叫停“首发”硬币融资发行(ICO)”活动。 采取措施,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所在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关闭其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交易活动。

同时,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政策。 例如:2018年1月,央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开展支付业务非法虚拟货币交易自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内各部门法人支付机构开展对所属单位和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顿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渠道被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 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呼吁投资者认清境外ICO(Initial Coin Offering)与“虚拟货币”的区别”交易平台。 风险,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要求中国互金协会会员遵守行业自律承诺,积极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或组织参与任何涉及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的活动。

三、认识行政监督的意义

从刑法构成来看,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均未明确规定,判决文件中引用最多的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理解行政监督和文书的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对于法定犯罪,规定必须具有行政违法性。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属性违反了国家经济和行政法规,国家有明确规定。 只有上升到刑罚的高度,才能认定为犯罪。 由于上述文件仅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缺乏法规的必要要素是犯罪的理由。

这些文件从民事角度认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虚拟货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个人不得从事虚拟货币活动。 - 相关投资活动必须自行承担风险。

201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指出投资虚拟货币和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条例重申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并再次强调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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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特定虚拟商品”。 但是,“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其法律属性尚不明确。 进一步梳理201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可以看出,国家打击和禁止的是虚拟货币的发行、投机、挖矿以及由此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 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虚拟货币的合法使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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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施上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上述有关金融管理规定,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进行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兑换,不得擅自进行。没有官方的虚拟货币定价机构。 但在审判实践中,虚拟货币无法原状返还时如何确定兑换比例、执行程序中如何对虚拟货币进行强制执行、财产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犯罪都与虚拟货币价值的确定有关。 . 由于虚拟货币附带的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涨跌幅度不受限制,公共力量很难直接干预虚拟货币,也没有官方认可的虚拟货币价值公示机制在中国,也缺乏资质。 专业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价格评估。 因此,在审判实务中比特币十部委,难以通过何种方式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

从前述规范来看,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日趋严格,甚至有“驱逐出境”之势。 经过多年发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中国市场已经拥有大量“存货”。 即使投资人和经营者已将仓位移至国外或境外,短时间内仍难以“清零”。而随着政策收紧,相关纠纷也逐渐浮出水面,司法回应的必要性迫在眉睫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货币”,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没有价值。 那么,如果当事人签订了炒币合约或者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结算,合约的效力如何呢? 虚拟数字货币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请听下回分解。

关于作者:

卢凤阳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大学客座教授,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导师,被多家媒体誉为“最受欢迎律师” .

从事法律工作30年,办理案件近千件,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风险控制、刑事起诉等工作。

中央办案被《今日说法》、《新闻三十》、《上海卫视》、《法制日报》等数百家媒体报道。